办养老院应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一、办养老院的条件:
房屋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住养人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属于租赁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5年;
应方便老年人出入,楼层限于一至三楼;
设有厨房、厕所、洗浴等基本生活设施以及公共活动空间,厨房应配备必要的清洗消毒设备;
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通畅等。
二、申办民办养老院手续:
申办人向拟办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申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申办人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开始筹建民办养老院。
经同意筹办的民办养老院具备开业条件时,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三、享受优惠政策:
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防空地下室易地费、墙体革新费、学校校舍修建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有关收费。
免缴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
用水、电、煤气,按照居民生活或行政事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院,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民办养老院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