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可不可以向法院提供新证据?

2025-04-15 0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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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第二审理程序中,根据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41条的规定,“新的证据”包括:第一,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第二,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只要符合这两个规定的一般是可以作为新证据被采纳的。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希望这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