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物业公司在设置了温馨提示的情况下业主受伤需要赔偿吗?具体哪一章那一款?

2025-03-31 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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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你们公司在施工现场已设置了围栏,并有警示标志,业主无视警示标志,进入施工现场,造成人身损害,业主责任应当自负。

回答2:

1、如果有证据已经做提示了那就不用承担责任。
2、让业主起诉你,律师会告诉你具体哪些法律条规,地区不一样可能不相同。

回答3:

是可以免责的,已经有温馨提示了。但是为了维护公司形象,因为是在你单位的区域内受伤,处于人道主义,给予1000或500元慰问是可以的。这样,既维护了公司声誉,树立了形象,也有了金额补偿。如果对方不接受,可以报警,不予慰问

回答4:

很明显这个人想自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