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的网逃在别的省自首算自首么

2025-04-28 19: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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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算自首,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第四条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回答2:

‍  在逃人员主动到外省市的公检法机关投案也算是自首。

  犯罪嫌疑人或者在逃罪犯,不管在什么地方,能够到当地公检法机关投案,属于自首;

  在外省市联系到案发地公检法机关表示投案,且保证能自己到案或在某地点等待公检法人员带回,属于自首;

  在逃人员自动到司法机关以及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投案,属于自首;

  在逃境外的犯罪人员,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回国投案的,属于自首。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等四部门《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节选)

    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4年12月1日前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通过驻外使领馆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自动投案。

    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回国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回答3:

算,只要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论是本地还是外地投案都属于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然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被视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回答4:

算的,全国警察是一家,会做好备案登记,然后移交。

回答5:

算 遣返回本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