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楼上的说法有些不妥,暂行规定出台之后。希望对你有帮助,56号和125号文并不是不再执行、压力管道,而是有关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将不再执行两份文件的内容,这两份文件还是继续使用的,比如56号文中对压力容器、锅炉的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辨识等在暂行规定颁布之后不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解读《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你在百度搜索一下,安监局又出了一个解读,里头估计有你想要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