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对结案时间作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不是判决之日,也不是赔赏原告损失之后。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如需委托宣判、送达的,委托宣判、送达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送达受托人民法院。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书后七日内送达。人民法院判决书宣判、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一)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二)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三)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四)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结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