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样的属于侵犯隐私
如果自己留作证据,就不算了
每个公民都有自己合法的隐私权,隐私也受到保护,如果别人私下录音,安装了窃听台设备,应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隐私权属于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其中还详细包括了隐私利用权、通讯秘密权、情报保密权以及个人生活自由权等权利。每个公民的隐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实中,隐私往往也就是当事人最为重要、也是最为看重的部分。不少人为了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所以条例太多,受不了!
满意请采纳
视情况而定。
私自录音一般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私自录音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不论任何证据,包括私自录音,都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否则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另根据第七十条第(三)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的规定,录音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只要有其他证据佐证,其取得手段合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因此,私自录音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1、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2、录音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
司法实践中,认定私自录音是否违法,主要是录音这个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一般场合的谈话,电话进行录音,本身并不违法。
2、如果在他人家里秘密安装窃听装置进行秘密录音,显然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这样的录音是违法的。
3、在现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录音的场合录音,是违法的。例如,党政机关的有关会议,如果会议已经宣布禁止录音录像,在这种场合取得的录音就是违法的。
总之,判断录音是否违法,关键是判断录音的行为是否违反现行法律,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每个公民都有自己合法的隐私权,隐私也受到保护,如果别人偷录音,安装了窃听台设备,这是不是属于违法的呢?华律网安康律师带大家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每个公民的隐私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现实中,隐私往往也就是当事人最为重要、也是最为看重的部分。不少人为了利益不惜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一、偷录音属于侵犯个人隐私权
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二、侵犯隐私权判刑吗
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一般是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没有造成一定的后果,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不构成刑事责任。不过也不能说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就一律不构成犯罪,不需要对行为人判刑。
根据《刑法》当中的规定: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现下,有人喜欢“撬开”他人的网络空间、电子邮箱,获取隐私图片、视频在网上传播,其中不乏淫秽、色情图片,但这样的行为很可能涉及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即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有关规定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
以私下录音可以作为民事证据来论证它不侵犯隐私,逻辑上是有问题的。因为证据所关心的“合法性”,不是一个法理层面的问题,而是一个实务层面的问题。而实务有两个会影响对这个问题准确判断的因素:1、因现实取证困难而在合法性问题上所做的妥协;2、对取证行为合法性评价与使用证据内容合法性评价的混淆。
就前一个方面来说,曾经刑讯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定案的关键证据,但这不说明其在任何时候应该被认定为在法理上是合法的。同理可知,即使私下录音侵犯隐私,不导致它被当然排除在有效证据形式之外。事实上,对于此类证据的效力实践中是有疑问的,一般尽量不作为认定关键事实的唯一证据。
而就后一个问题来说,私下录音这个取证行为不当然违法,不代表所有的录音内容都可以被合法公开。事实上就这种区别来说,实务中也是明确的,涉及隐私的录音一般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有回答认为只要是合法得知的信息,就不构成侵犯隐私,这个有点混淆隐私和商业秘密了。商业秘密的价值在于不被使用,而隐私的价值在于不被知晓,所以相对商业秘密,隐私所需受保护的程度更高一些。
所以回归到隐私这个概念的本义。它代表一种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这种不愿被他人知道包括了不愿被他人以特定的形式知道。换言之,如果对一个人判断某种信息是否不愿被他人知道时,是否被录音会导致区别,那么就意味着在此时信息的形式对隐私而言是一种实质性的构成要素。这个问题可以参照肖像的再现权来理解。一个显见的例子,人们在公共浴室不免赤裸相见,你看到别人的裸体不算侵犯隐私,因为他不介意被以这种形式看见,但如果你掏出手机录上一段,性质就完全不同了。
同时,侵犯隐私除了对隐私的实质侵犯,还应包括构成隐私被实质侵犯的威胁,例如偷拍没成功。
所以,综合来说,我倾向于认为未经告知的录音一定程度上是侵犯隐私(仍然要结合内容来判断)的,而长期反复这么做从形式本身来说就应该被认为一般性地构成对隐私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