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广州一家私立中英文幼儿园在去年聘请了一名外籍教师,去年底幼儿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征求了外籍教师本人同意后,在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了包括养老、医疗、工伤等在内的社会保险,总金额大约占他每月工资的20%。幼儿园财务人员在处理该名外籍教师的个税扣除项目时,对境外人员缴交的社保费是否能够在计算个税时扣除?
答:如果雇佣单位为该外籍个人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且社保支出包含在其工资薪金内的,那么其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可在计算当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另外规定前,按照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外籍个人,其个人缴付的社保费部分同样可在每月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作者:韦凡王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