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2025-04-28 19:47:41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所谓司法公信力,依笔者的理解是指,广大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所给予的信赖程度。所谓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在广大公众心目中所具有的崇高地位及绝对执行的效力。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二者之间,司法公信力是前因,司法权威是后果,两者互相联系、相辅相成。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司法公信力若是很高,反映在社会层面上则是社会秩序井然,广大公众普遍地崇尚法律、敬仰法律;一旦出现纠纷和争端,大家便想到的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作为司法官员,在广大公众的心目中那就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就是会说话的法律,其司法权威之高不言而喻。从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司法公信力较低,司法权威较差。主要表现在:案件服判息诉的比例不高,往往形成“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的局面,涉法信访、上访事件年年不断激增;在普通老百姓甚至于党委、政府领导的心目中,司法官员与行政官员没有什么区别,当事人哄闹法庭,威胁、殴打、辱骂司法工作人员,阻挠执行、抗拒执行的现象时常发生;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办理过程及裁判结果随意地品头论足,评论是非,否定其效力;在各地方开展的评满意(或不满意)单位时,司法部门很难跻身于满意单位的行列之中……探究我国目前司法现状的原因,笔者认为,首先与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有着重大的关系。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人治历史的国家,行政权力长期凌驾于司法权力之上,“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现象比比皆是,故而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敬重大官更甚于敬重法制。人们有了冤屈,习惯地寄希望于大官为自己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而不是诉诸于法律来解决。其次,司法公信力较低的这一现状还与我们国家的司法水平普遍偏低有着必然的联系。司法水平的高低情况又取决于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容乐观。在业务素质方面,虽然十多年来司法工作人员基本普及了大专、本科文凭,着力于提升其法律素质,但他们的实际司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相比,仍存在着较大差距,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在职业道德素养方面,司法部门对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虽不断地在加强,但受社会大气候的影响,不少的司法工作人员仍然存在着不注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差,司法行为不廉洁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司法水平的正常发挥。再者,有关我国司法领域运行方式的一些改革举措脱离了现实的司法环境,单纯追求法律效果,无视社会效果,导致司法裁判结果与广大民众奉行的道德评判结果相去甚远,导致广大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不认同、不满意,这也是当前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之一。最后,司法管理体制亦决定着司法部门的公信力大小。当前,我国司法部门的人、财、物权均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司法权不能独立、正常地行使,司法裁判往往要奉行地方党委、政府的旨意,地方保护主义客观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严重地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在充分认识到上述影响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权威的因素之后,对症下药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可是,历史因素、管理体制等不是轻易随便就能改变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且必须做的是从力所能及的地方抓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做起。依笔者的浅见,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权威,必须从司法职能的定位、司法运行方式、司法审判效果、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外部环境等五个方面入手,才能取得实效。一、正确认识和了解当前的司法工作职能目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现期。各种利益之争、矛盾纠纷层出不穷。这些矛盾纠纷能否及时化解,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问题。因此,客观社会现实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司法工作的主要职能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纷争,充分运用法律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司法方面的努力。每位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这一点。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作为自己办理每一个案件的终极目标。也只有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推进法治,而不是成为涉诉信访的对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言“人民法院只有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解决社会矛盾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才能进一步树立起来。”二、结合我国的国情,注重司法运行的方式司法运行的方式是指司法部门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运行方式充分体现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理念(或者说指导方针),也可以反映出这个国家在司法领域方面的国情。符合国情的司法运行方式,能充分发挥其司法职能,从而实现司法的最终目的。相反,违背国情的司法运行方式则会阻碍司法工作应有职能的发挥,难以建立起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其司法行为是不受广大公众欢迎和认同的。目前,我国的国情是,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在增强,大量的矛盾纠纷涌至司法机关寻求解决,而公民的法律知识普遍欠缺、对司法的运行程序知之甚少,诉讼技能普遍较差。因此,我们的司法运行方式必须结合这一国情,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从而建立起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树立起司法权威。“司法为民”就是我们应有的司法理念。这一司法理念是我们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宗旨,它必须贯穿于司法工作的始终。如何实践这一司法理念?笔者认为,一要保障民众的司法知情权。即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要向社会全面公开,譬如:对当事人进行热心、负责地诉讼指导;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认真、悉数地告知;司法过程中要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语言;裁判文书要充分地论证说理;对民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信息适时对外公布等等。二要保障民众的司法参与权。即司法活动要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同时要依靠工会、妇联、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来参与解决纠纷,不能独立特行、单打独斗。三要保障民众对司法的监督权。司法工作应广泛地收集社情民意,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畅通当事人的信访申诉渠道。四要树立和谐司法的观念。在司法活动中和裁判结果上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体系,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施必要的司法救助措施;适时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便民司法工作方式;增强司法的亲和力,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开展司法工作。总而言之,司法运行的方式必须贴近民众、服务民众,只有这样做,才能让民众对司法工作满意,才能谈得上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问题。三、努力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效果是单纯从法制角度来看的效果。一个案件的裁判既严格遵循了程序法的规定,又准确运用了实体法的条款,那就是最佳司法效果。而社会效果则是从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否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一致来看的效果。一个案件的处理达到了定纷止争、让党委、政府满意,得到民众认同的目的,那就算取得了最佳的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单纯追求法制意义上的司法效果,不注重社会效果,则是脱离社会现实的司法,纯理想主义的司法,人民群众不会感到满意、不会认同其司法效果。因此,司法工作必须尊重民意、善待民意、吸收民意,准确把握司法裁判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才能实现司法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然,要做到这个“统一”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法官不断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调解技能和裁判艺术,让案件的裁判结果更加贴近民众、贴近社会。四、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狠抓队伍建设不放松法官是司法工作的主导者,是联系民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官的素质是关键。一名法官,若是讲不清道理,释不明法律,写不出有质量的裁判文书,这样的法官在民众的心目中肯定是没有公信力的,亦谈不上司法权威。因此,加强培养法官的业务素质是第一要务。一名法官,若是对当事人的正当诉求采取“生冷横推”的态度,漠视甚至压制当事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这样的法官同样是建立不起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因此,第二要树立法官的亲民、护民形象,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一名法官,若是与一方当事人亲、对另一方当事人疏,或者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吃请和财物,这样的法官同样在民众的心目中是没有公信力的,亦谈不上司法权威。因此,还要不断地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努力维护法官的清廉形象。唯有如此,法官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全方位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五、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助长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一个地方,党委、政府及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程度如何,对建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工作不能仅注重独立行使司法权,还应适当地延伸司法职能,做出卓有成效的服务保障工作,才能赢得党委、政府的高度认可,在建立司法公信力方面得到他们强有力地帮助。同时,还要适时开展对广大民众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让他们学法、懂法,进而相信司法,尊重司法和维护司法。此外,还必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交流、沟通,正确把握住对司法工作的舆论导向,为建立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搭建有力的宣传平台。还要积极探索与律师之间交流、沟通的方式和机制,共同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树立和维护良好的司法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