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管,处理扣押的证据

2025-04-26 21: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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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保管、处理扣押的证据,刑事诉讼法有明确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回答2:

谁保管,处理?什么证据?

回答3:

一、概念
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该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于一定地点,任何人不得予以销毁或者转移的一种重要的证据保全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一般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采用就地保存的方式,只有对特殊物品或就地保存有困难的,才可以指定他人或有保管条件的场所进行保管,以避免保存不当而导致保存物品失去证据作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可以保存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7日内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查封扣押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涉嫌违法产品采取的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依法采取的对有关对象的财产和行为自由加以暂时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手段。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的依据只能是法律法规,凡法律法规没有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权限的,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
二、区别
1、 适用依据不同。先行登记保存的适用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在目前工商部门执法实践过程中常用的有依据的法律法规有《产品质量法》、《商标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等。
2、行为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一种证据保全手段,仅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查封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3、实施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均可实施;查封扣押必须在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4、行为目的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只是为了保全当事人违法行为中可能灭失的证据;查封扣押则是为了制止可能存在的的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和涉案物品潜在危害的扩大。
5、实施对象不同。先行登记保存仅针对证据;查封扣押依法针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和有关材料,对象范围包括了证据。
6、控制方式不同。先行登记保存一般是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对证据进行现场清点、造册登记、共同签名确认,并将证据就地保存,任何人不得销毁或转移。此措施不影响当事人对证据的占有权;查封和扣押是对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和有关材料实施暂时性控制,包括就地查封或者异地扣押。此措施将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被查封扣押物品或有关材料的占有权。
7、处理期限不同。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后7日内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查封扣押的的强制措施除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有15天的期限规定外,其它如果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般与办案期限相同。
8、法律后果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只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环节,不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可由此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查封扣押则是一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该行为已经形成,不管其最后是否导致进一步行政处罚,当事人都可以由此直接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
此外,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之间还存在着其共同点:1、都是为了保存证据。2、都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三、该先行登记保存还是查封扣押?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对投诉举报或监管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物品,是先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还是直接予以查封扣押呢?
个人认为:可以先行登记保存也可以视其情况查封或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范围较广,只要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就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就可以直接查封或扣押。群众举报、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和我们事先掌握的材料以及违法事实就是最有利的证据。相反如果证据不足或者没有相应的适用法律法规的,则可以先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在先行登记保存的7日内,办案机构应尽快搜集证据做出没收、扣押、封存或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