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便做法人代表,是很危险的事情。
因为法定代表人要承担很多责任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六种情况:
1、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早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这些非法行为仍然由法人来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责任,法律并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说的那些签署协议,如果真的出现诉讼行为或者别的什么债务之类的情况,那么虽然可以减轻一点责任,但不能免责。
当然与你有关,估计你就是法人代表或者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