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2006-2020年)》第三章 第三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稳定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依据基本农田划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规定期限内调整划定基本农田,并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调整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级不得低于原有质量等级。严格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各类建设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须经国务院批准,并按照“先补后占”的原则,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调整基本农田的,需报国务院审批,也就是说,可以调整,只是要国务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