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特购物中心的赔偿事件

2025-04-30 00: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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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在北京赛特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百货)花1296.6元,购买了进口水果味糖,后发现其中含有荨麻(qiánmá)成分。他将此事反映给食药监部门,结果证实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注。
周先生诉称,2014年7月22日、26日,其花1296.6元,在赛特百货买了世安水果味糖。回家后,经家人提醒发现,水果味糖的产品配料说明显示,里面含有荨麻成分。
周先生上网查询,发现荨麻不属于普通食品及食品原料,用在普通食品里存在安全隐患。此后,周先生向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反映此事。朝阳区食药监局介入调查后对赛特百货作出行政处罚,认定被告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决定予以没收赛特百货违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
周先生诉至朝阳法院,请求判令赛特百货退货,并10倍赔偿,诉讼费由赛特百货承担。
最终,朝阳法院判令赛特百货退还周先生1296.6元,并10倍赔偿周先生129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