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户的新车转到佛山需要符合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符合要求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持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到茂名市工业大道附近茂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由车辆管理所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到佛山市张槎轻工二路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填写申请表并交验机动车办理转入手续。
Ⅰ、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二章 登 记
第二节 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Ⅱ、根据《关于印发佛山市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时间的通知》
禅城区、南海区、高明区及三水区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近日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28号)的要求,珠三角地区各市对新车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不得迟于2015年12月31日。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适时确定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时点,并向社会公告。经市政府同意,佛山市按如下时点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一、自2015年12月31日起,对在佛山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二、2015年12月31日起,对在佛山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三、不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外地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
四、车型排放标准可通过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