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相关法律并未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实践中具体包括:
比如在涉及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的争议中,当用人单位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时,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往往会认为 “维持劳动关系对双方不利”,因此, 判决驳回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此外如果劳动者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其原工作岗位已经取消或者被其他劳动者取代,就可以认定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或者在诉讼期间, 当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比如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认定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
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已经上班,单位给发工资就是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否则,就是没有联系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虽然本规定采取的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优先的原则,但毕竟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