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按劳分配以及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必要性:
1、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归社会直接所有的条件下进行的论断。
马克思设想,未来社会生产资料归社会直接所有。而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状况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
除公有制经济外,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中外合资经济、股份制经济等等;在公有制经济内部又有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分,即使在同一性质的公有制中,也还存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差别。
这就是说,现实社会主义社会还没有能达到生产资料归社会直接所有。鉴于条件的变化,经典作家关于实行按劳分配的所有制条件的理论需要丰富和发展。
2、按劳分配是在纯粹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条件下进行的论断。
按照经典作家的设想,在社会主义社会,商品经济将被有计划的产品经济所代替,因而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也不再需要以商品交换的形式出现。
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商品经济不但没有消亡,反而要大力发展。特别是在我国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以后,按劳分配的市场经济环境更提出了丰富和发展经典作家这一论断的要求。
3、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一开始就直接构成社会总劳动的一个部分,因而其劳动量的计量直接而简便易行的论断。
经典作家的这个论断是从未来社会不再存在商品经济的前提下提出的,既然社会主义还存在并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那么,这个论断也就不适应社会主义现阶段,需要结合新的实际丰富与发展。
4、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的区别可以忽略不计的论断。
经典作家认为,“在按社会主义原则组织起来的社会里”,训练有学识的劳动者的费用“是由社会来负担的,所以复杂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即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工人本身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
我国的情况显然与经典作家当年的设想不同,从事复杂劳动的劳动者还不能不要求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上与他们所付出的劳动相适应,因而,在计量劳动量的时候,有一个复杂劳动化为倍加的简单劳动的问题。经典作家这一论断同样也需要结合新的实际丰富与发展。
5、在个人分配之前先要在社会总产品中扣除劳动者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的原理。
“不是每一个单个工人成为这种‘自己劳动的十足收入’的所有者,而是纯由工人组成的整个社会成为他们劳动的总产品的所有者。
由这个社会把总产品的一部分分配给他们劳动的成员去消费,一部分用以补偿和增加自己的生产资料,一部分积累起来作为生产和消费的后备基金。”
扩展资料:
按劳分配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还没有能够达到产品极大丰富的程度,工农之间、城乡之间、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还存在着差别,劳动还未成为人们生活第一需要等原因,只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产物,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是对剥削制度的根本否定,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这个原则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建设社会主义,有重大作用。由于劳动能力不同,家庭人口不同,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这是一个“弊病”,但在社会主义阶段是不可避免的。
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必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反对平均主义,选择合适的按劳分配的形式。
社会主义经济中产品的分配方式是以按劳分配为基础的,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中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基本原则.按劳分配是公有制在分配领域的实现;旧的社会分工是按劳分配的直接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科学理解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思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按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