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下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以吉林省为例,根据《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下列情况:
(一)劳动合同期满自然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关闭、解散自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非本人主动提出辞职或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本人过失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五)职工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职工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
扩展资料: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30日内, 持原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的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县 (市、区)的就业服务局办理失业登记,由就业服务局为其发放 《失业就业登录证》。
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凭 《失业就业登录证》到社会保险公司申领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公司应当将失业人员享受保险待遇的核定情况书面通知就业服务局。
参考资料来源:吉林省人社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