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方:须就合理的租金收入(明显偏低时,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交营业税、城建税及其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践中也有统一规定一个综合税率对租赁收入综合征收。 (2)承租方(物业公司):对于物业公司的再租赁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不符合(财税[2008]24号)文件中的对个人出租的优惠政策,须交营业税、城建税及其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②双方以租赁合同所载收入全额贴花。 ③期末以当期物业公司全部收支净额按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申报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