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丙不构成恶意串通,除非丙以明显底价。甲乙虽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问题里没有介绍乙方是否支付或付清价款,即使乙方付清价款,还是一个债权合同,而房屋所有权是物权,乙方取得物权需要甲方的配合。一般情况丙不会承认知晓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且丙是以高价选择。判断房屋所有权主要要看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登记?是谁的合同登记?如果都没有登记,谁占有房屋?如果都没有占有,那甲愿意把房屋交付给谁?
房屋所有权归属于丙,已经登记过户。你可以起诉甲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房屋价格上涨带来的差价损失。
甲先后与乙、丙两人订立合同后,对丙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在该情形下,两个房屋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但因与丙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该合同中的丙已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出卖人对买受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情况下,买受人不得要求履行。出卖人违反此种义务,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归他人所有,实际履行已不能进行,在该种情形下,没有强制实际履行问题。此时,合同上的债务转化为损害赔偿的债务,也就是说乙可以起诉甲,要求甲进行相应的赔偿!
一、发生一房二卖如何处理?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