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个人的房地产赠与直系亲属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需要缴纳契税。
2009年03月04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已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的第19条“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废止。也就是说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已恢复征税,包括将个人所有的房地产赠与直系亲属。
赠与行为不征土地增值税。
受赠人要按全额缴纳契税。
2009年1月1日开始,将自己的房屋赠送给亲属也要缴纳营业税了。但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