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四年,结婚2个月,男方要求离婚,女方可以起诉赔偿青春费吗

2025-04-04 10: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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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同居是双方自愿的,他并没有逼迫你。严格来说,“青春损失费”是十足的“民间语言”,从未见于任何法律。正因如此,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样“青春损失费”就有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