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以案例方式确立各种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在美国所谓的证据排除,是按照下列的程序进行的: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大陪审团审理
在美国联邦诉讼中还保留了大陪审团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⑴审查证据,以决定证据的充足程度是否达到签发起诉书的标准;⑵与起诉方合作,发现起诉材料中尚未包含的证据。由于大陪审团审理的结果并不是对被告人的最终定罪,所以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善意的例外
意指如果执行搜查、扣押的侦查机关本于善意相信自己执行的行为是合法的,纵然事后确认该搜查、扣押行为违法,则因此得到的证据不在排除之列,例外的可以被保留下来。
3、反驳的例外
一些非法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可以用来反驳被告人,证明其前后陈述的矛盾,降低其可被信任的程度。
证据排除的主要意义在于,能够更好的保护司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司法机关不受非法证据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