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教育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市委教育工委办公室)
1、综合协调局机关党务、政务、事务,负责新闻宣传、文秘、档案、督办、对口支援、保密、信访及机关后勤等工作。2、负责局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和督办。3、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4、负责制定全市教育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5、协调教育系统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6、负责全市教育系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7、开展同台湾地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交流工作。8、负责来榕任教的外籍专家管理工作。
(二)高等教育处
1、负责全市各类高等教育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参与制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招生工作。2、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高等学校布局、层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3、指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4、指导高校重点学科建设。5、参与高等学校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工作。
(三)中等教育处
1、负责全市普通中学教育的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2、参与制订普通中学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普通中学年度招生计划,协调招生工作。3、指导、推动初级中等义务教育的实施并组织检查、评估。4、参与普通中学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的申报与审核工作。5、指导、管理普通中学学制、教学计划、教学用书等行政管理工作。6、负责“三防”教育;负责委属普通中学的学籍管理。7、负责国防教育工作。8、参与城市、农村教育综合改革。
(四)初等教育处
1、负责全市普通初等教育的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2、参与制订初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市小学年度招生计划,协调招生工作。3、指导、推动初等义务教育的实施,并组织检查、评估。4、参与普通初等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的申报和审核工作。5、指导、管理普通初等教育、特殊教育的学制、教学计划、教学用书等工作。
(五)幼儿教育处
1、负责全市幼儿教育的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2、参与制订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3、建立全市幼儿园(班)登记注册制度和评估督导制度。4、指导、管理幼儿园的学制、教学计划、教学用书等工作。
(六)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1、负责全市中等职业和成人学历教育以及文化技术教育的办学指导和业务管理。2、参与制订中等职业和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3、拟定和实施扫除文盲规划,组织农村文化技术教育。4、指导协调中等职业和成人教育学校教学体系及教学质量的评价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学籍管理工作。5、指导教育教学改革,组织指导办学水平、教学水平评估。6、指导职业证书考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岗位培训工作。 (七)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
1、负责教育系统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2、承担教育系统全市性的学生体育竞赛、艺术演出、比赛活动和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的组织工作。3、协调中小学校及学生参加全国体育竞赛和艺术教育等交流活动。4、指导学校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八)德育教育处
1、负责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德育工作。2、负责抓好学校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品德课的建设和改革,推进邓小平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和马列主义理论课、思想品德课教师队伍建设和基地建设。3、实施《德育规程》,对学生进行政治教育、思想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日常行为规范训练。4、负责抓好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理论宣传教育工作。
(九)师资管理处
1、负责全市教师管理工作。2、制定全市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培养培训计划。3、负责全市师资培训和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工作。4、指导各级各类师范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的办学和业务工作。5、参与制订师范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招生计划。
(十)财务审计处
1、负责制定全市教育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2、负责研究全市教育布局、结构调整工作。3、负责市级基建投资计划安排和管理。4、指导局属学校后勤管理。5、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教育经费筹措和管理的政策规定。6、统计并监测全市教育经费投入情况和执行情况。7、负责编制市级教育事业经费的预算和决算。
(十一)人事处
1、负责局属学校人事、编制工作。2、负责教育系统的表彰奖惩及特级教师等评选工作。3、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4、制定教育系统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意见。5、拟定全市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改革措施。6、负责制定师范类毕业生就业计划并组织实施。7、制定主管系列(专业)职称评定工作意见并组织实施,组织评审局属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务。8、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工作。
(十二)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1、综合管理民办教育工作。2、受理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及调整的申报和审核审批工作。3、办理发放《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审批招生广告等事宜。4、拟定民办教育的指导性文件,检查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5、审核收费标准,进行财务监督审计。6、牵头开展对民办教育的评估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校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派驻监察室,按照《行政监察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