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政府部门签定的免税合同有效吗?

2025-04-26 2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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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签订的合同无效。享有免税或减税的资格必须有相关税务部门的批文才可以,政府无权给予免税。所以无论是否在合同期内,你都应当缴税。

回答2:

1.是你自己失误。镇政府无权免税,这是个空头支票,你当时直接要它贴补你确切的金钱就没有争议了。
2.你的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3.税必须缴,还是你自己。
4.你可以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归镇政府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它赔偿损失。

回答3:

《税收征管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
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一些县区政府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超越权限、擅自出台税收减免政策。如某县开发区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规定,在该县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内经济特区一切优惠政策(含减免税政策),而且前三年减免一切税收。又如,某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及公职人员均可在本地区域内领办、创办各类企业,兼营他业、兼任他职所得报酬不受任何人干预。这不仅于国家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相背,而且其中报酬所得不受干预的规定显然与税法相抵。这种超越权限的减免,不仅减免政策本身无效,而且使得税收减免政策失去了应有的真实性、权威性,将来也无法对投资者履行诺言。二是给税收征管带来不便。一些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缺乏依据,给地税部门正常的税收征管带来不便。新《征管法》对当前各税税收减免问题都有新规定,税收减免权在中央,其他任何部门、地方政府都没有税收减免权,地方政府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只能破坏税收法律的严肃性,给招商引资工作造成混乱。明智的投资者也不会真正相信“免税”的承诺,他们只能把“免税”的规定作为一个与政府讨价还价的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