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条规定以及在整个《解释》里并没有对扶养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婚姻法》中也没有“因年龄变化可免除扶养义务”的规定。影响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的,系扶养人的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及被扶养人的年龄、劳动能力等因素。也就是说,扶养人的年龄是否超过60周岁,并不是被扶养人主张生活费的法律要件。
被抚养人生活费 的前提是 有法定的抚养关系。
一般情况下,未成年子女(基于抚养关系)和丧失劳动力的父母(基于山羊关系) 可以主张。
如果作为妻子,要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话
需要有证据证明,自己丧失劳动能力,完全是由丈夫抚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