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回答未必准确,但我愿意和大家分享我的想法,仅供参考。
维修方负主要责任,钢管的所有者属于维修方,维修方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生产义务,致使钢管倒塌发出声音,惊吓了老人,从而才有老人跳和撞的情况。
老人负次要责任,老人不是被钢管或围栏砸伤,而是撞到电瓶车摔伤;这种情况下,老人没有能冷静、准确判断当时的情况,导致撞伤。
关于电瓶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实际生活中存在争论。如果认定其是机动车,则它在机动车道行使,是没有责任的;如果认定其不是机动车,则它在机动车道上行使,是违章的,所以可能对老人撞车的情形负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