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盘
(一)发盘的构成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谓发盘内容的确定,是指发盘的条件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complete,clear and final)。
3.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
一项发盘必须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当受盘人作出接受时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
4.发盘须送达受盘人
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即使受盘人已由某一途径获悉该发盘,他不能接受该发盘。
二、接受
(一)构成接受的必要条件
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Acceptance),概括起来有以下四项条件:
1.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接受生效的时间:
英美法系:投邮生效原则
大陆法系:到达生效原则
《公约》:到达生效原则。如果受盘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接受,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受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做出某种行为时,接受即生效。
4.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从原则上讲,接受的内容应该与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完全一致。
如果受盘人在接受的同时又对发盘的内容作出了某些更改,这就构成了有条件的接受(conditional Acceptance)
实质性变更(material alteration):还盘
非实质性变更 (nonmaterial alteration):接受
用通俗些的话来说,发盘就是出售,接受就是认购,当然这就是交易的必不可少的环节,没有发盘只有接受或者有发盘没有接受都是达不成交易的,一个买家一个卖家自然缺一不可。
简单来发盘和接受 就是报价和接受价格,在所有买卖中都是重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