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两条是不矛盾的。可能您没有全面看待湖南省高院的指导意见的第五条。它的前提是:“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您注意到了吗?是未参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因此,该指导意见是补充了法律里未完善的部分。
总结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发生事故,办理过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范围内的,由机动车之间按过错和比例承担。
《指导意见》:机动车发生事故,没有办理交强险的,(则和保险公司无关),机动车一方按照应当投保的最低数额赔偿,损失超出这个数额的,由机动车之间按过错和比例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