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话没有任何问题,是新《征管法细则》第88条第2款的原文。
我想你对这句话的疑问可能是程序上理解的问题,该句话的意思是对于”上述“不服的,纳税人可以选择复议或者起诉。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句话的意思是,遇到纳税问题的争议,必须遵从”程序优于实体的原则”,先交税,然后复议,复议还不服,再起诉。也就是必须先复议,然后才能起诉,有先后顺序。
而第2款则在复议和起诉上选其一即可,没有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