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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聘岗位应聘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纪守法,品行良好,爱岗敬业。
(二)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招聘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年龄:35周岁以下(1979年1月1日后出生)。
(四)学历:大学本科及以上(国家承认学历)。
(五)专业要求: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统计学、金融学、财政学、资产评估、工程造价。
取得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审计师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专业不限。
(六)须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热爱财会工作,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八)委培、定向应届毕业生,须征得原委培、定向单位同意。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参考的,须经单位主管部门同意。
(九)符合有关回避的规定。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应聘:
1.曾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4.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
5.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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