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到了刑场还要办理什么手续才开枪

2025-05-01 01: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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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在执行枪决前,应由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之后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关于对死刑执行的规定,执行死刑可采取枪决和注射等方式,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执行,执行死刑前,都应由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百二十六条 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再交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罪犯人格的行为。

第四百二十七条 执行死刑后,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死刑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包括罪犯被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四百二十八条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回答2:

什么都不用办,早就办好了,手印在监狱都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