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代理权限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所为的民事行为,其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和第64条第2款都规定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进行代理行为。代理人只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民事活动,才能被看做是被代理人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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