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分如下几种情况:
如果是当月销售退回,在已开出发票还没有抄报税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对之前开出的销售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如果货物退回,发票已跨月,且已抄报税,则需要对方出具发票退回证明材料,销售方开具销项负数发票即红字发票,进行冲销;
另一种情况,如果对方发票已入账,此时 ,在货物退回时,可以视同采购处理,即由对方客户反开销售发票给公司,用于货物采购入库的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
企业销售货物后,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全部退货、部分退货事项。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货企业可按如下
方法进行税务处理。
(1)企业在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时,可直接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2)企业在仅收到购买方退回的税款抵扣联时,可根据
按规定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3)企业未能收到购买方退回的原发票联和税款抵扣联时,应在取得购买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
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才可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据此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企业发生销货退回后,应按照有关的原始凭证,办理产品入库手续。凡是本月发生已确认收入的销售退回,无论是
属于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均应冲减本月的销售收入,借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并红字贷记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已经结转销售成本,同时应冲减同一月份的主营业务成本,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未确认收入的发出商品的退回按计入“发出商品”科目的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及之前售出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
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内发生退回的,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