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应该去孩子出生地的妇幼保健院,凭父母双方的有效期限内的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原件,申请办理。
为便于说明,以北京为例,首次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手续及资料(《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定》):
第六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接生人员在填写《出生医学证明》时须同时填写《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到所辖区域内接产机构收集《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并负责长期保存。
第七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须按国家规定的印模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不得任意改动。
第八条 《北京市出生医学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由接生人员根据婴儿出生状态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和弄虚作假。必须使用钢笔或碳素笔,认真填写每一项目:
1、婴儿姓名根据新生婴儿父母申报姓名填写,用字必须准确,不得使用不雅名称代替。
2、性别、健康状况、出生地点分类应根据新生婴儿出生时确认情况填写。
3、新生婴儿父母姓名、身份证编号必须依据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填写。
4、凡在各类综合医院出生的,在医院后口内划“√”;凡在妇产专科医院、各级妇幼保健院和乡镇卫生院出生的,保健院后口内划“√”;其它出生地点指前三项以外的地点,填写时注明并在其后口内划“√”。
5、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需反复核实产妇姓名和婴儿,严防冒充或填写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