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省金融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促进和加强金融产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金融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衔接。
(二)负责与省外金融驻冀机构的联系,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涉及地方政府配合的相关事宜。配合中央监管机构依法加强金融监管,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负责协调非法集资、非法证券、非法保险等案件的查处、善后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指导全省金融生态环境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协调推进京津冀区域金融一体化建设、环渤海区域金融合作以及对外金融交流合作;协调引进金融机构,统筹协调全省金融功能区规划、建设和发展;协调金融服务社会民生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四)拟定加强地方金融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组织协调新设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谋划、申报等前期工作,指导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和发展;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组织、协调;负责省属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考核;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地方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五)负责培育推荐企业上市融资,配合有关部门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负责处置上市公司风险,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组、托管;牵头组织相关企业发行债券,指导协调期货、基金、产权交易等有序发展。
(六)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区)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
(七)负责综合协调省级投融资体系建设,提出政策建议并督促落实。指导国有资源、资产、资金、资本的整合运作,组织投融资机构与相关产业和重点项目的对接。
(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