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工伤赔偿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025-04-27 02: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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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支付工伤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任何一人履行赔偿义务后,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为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其法理基础与工人因工受伤是相通的,侵权行为第三人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过失相抵的抗辩。在诉讼中用人单位与侵权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侵权行为人为终局责任人。
法律分析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工伤保险赔付与侵权损害赔偿基于的请求权基础不同,两者不能相互替代。工伤赔款是在工伤事故发生时,用人单位不论是否有过错均应适用。当第三人侵权导致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和第三人此时是两个独立的致害主体,不能以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伤赔偿来免除第三人的部分侵权责任,也不能以第三人的侵权赔偿来抵消用人单位的工伤赔款。二者是没有关系的,唯一的联系就是受害劳动主体一致。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款后也没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回答2: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后,是否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要看实际情况,比如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支付了,而且劳动者依法也无法向第三人主张的部分,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侵权的第三人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
根据目前实务中来看: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后,在既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也享有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同时。用人单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相应工伤赔偿项目之后,对于工伤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中重复赔偿的项目,如果劳动者尚未向第三人索赔且用人单位已经实际支付的,用人单位享有追偿权。对两种赔偿中的兼得赔偿项目、专属赔偿项目,用人单位不享有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