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鲁克历经60年的研究与洞察后,提出了家族企业有效管理的四大原则。
第一条规则是,“除非家族成员和任何一个非家族成员的员工一样能干,否则不能在公司内工作。”
第二条规则是,“不论有多少家族成员占据了多少公司的管理职位,也不管他们多么能干,都需要保留一席高管的位置给非家族成员的人。”
第三条规则是,“除了极小型的家族企业之外,家族企业需要非家族成员的专业人士不断补充公司的重要位置。”企业聘用的非家族成员的专业人士都应该受到同等的对待,必须让他们在企业内享有“完全的平等权”,而不应该受到差别待遇,否则他们就不会留在公司。
第四条规则是,“将继任权的决定权委托给一个既非家族成员又与公司毫无关联的人士。”即使忠实地履行上述三条规则的家族企业,仍然会由于企业的继任者问题而引起矛盾,甚至面临企业解体的风险,这是因为企业的需求和家族的需要发生了冲突。
针对此类问题,德鲁克提出了精辟而有效的见解:通常,家族企业会一直等到关于继任问题的矛盾变得尖锐时,再请外人协助解决,这样做的话,如果错过了应该决策的时机,就为时已晚了。接班人计划应该与财务、人事等计划相结合,这些计划不可能在一夕之间完成,为此,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家族企业,在接班人决定之前,就已经预先找好了“合适的仲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