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指导性案例和普通法上的判例法区别为:引用不同、判断不同、约束力不同。
一、引用不同
1、指导性案例上的判例法:指导性案例上的判例法不能像普通法一样直接引用在判决书里,作为裁判的依据。
2、普通法上的判例法:普通法上的判例法能直接引用在判决书里,作为裁判的依据。
二、判断不同
1、指导性案例上的判例法:指导性案例上的判例法对于事实无法实质性区分的案例,法官必须遵循先例。
2、普通法上的判例法:普通法上的判例法不具有示范意义而是起指导作用,对正在审理的案件选出最合适的适用法律。
三、约束力不同
1、指导性案例上的判例法:指导性案例上的判例法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和约束力。
2、普通法上的判例法:普通法上的判例法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是事实上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