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应按照多数人(是法定多数,即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意见作出决定,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也赋予了持不同意多数意见的检察长对讨论的案件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决定和对讨论的事项报上一级检察院或者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权利。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
(2009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 检察委员会审议议题、作出决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十二条 检察委员会表决议题,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举手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少数委员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必要时,在会议结束后可以就审议的事项和案件征求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三条 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审议的情况和决定意见及时报告检察长。检察长同意的,决定方可执行。
第二十四条 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对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