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的《居民户口簿》丢失、被盗后,户主本人应及时向派出所报告,并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本户的所有成年成员都须在申请上签名)。户主因为其他原因不能前往派出所申请办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申请,并签名捺印,被委托人应是本户的成年人员;若本户中确实他人可供委托的,应在民警到该户走访调查后,有居、家委会出具有关证明,申请补办。备齐材料后,一般5个工作日内即可补办。
所需证明材料:
提供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办理的,需提供户主委托书及相关证明)。
办理遗失补领居民户口簿的具体手续:
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提出补领申请。
经批准后,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通知申请人(户主)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申请办理。
带上户口本到户籍的公安机关现场照相、指纹收集后方可申请办理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如果需要急用临时身份证,可以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当天就可以领取,有效期是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