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1] 强迫交易罪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 收购 公司、企业的 股份 、 债券 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刑法规定只有强迫交易罪,并没有强制交易罪。只能说明你看的法律书的作者不够专业。
刑法规定强迫交易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