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的生效判决。此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定罪量刑了。
2、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具体的条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
1、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但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42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除外;——(该《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42条第二款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2、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当时指1979年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3、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被人民法院判处处罚的;包括:
①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实际执行刑的;
②、被单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刑事处罚的;
③、对于外国人被独立适用驱逐出境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的第29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