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所以,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都是依一方当事人申请的,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