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现有政策,有可能会被开除。比如《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乡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对超生的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但据说,目前类似的省市条例也有可能会对其作出相应的修改。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意识到些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