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法: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bbs.tiexue.net/post_10745223_1.html/ ]
关于兵役问题,最有权威的法律当属《兵役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何为法律规定的“义务”?所谓义务,就是你必须去做的,有做的条件,但是没做,就构成违法。
[ 转自铁血社区 http://www.tiexue.net/ ]
所以,中国的兵役制度不是什么自愿的,而是强制性的,是否应征入伍,需要看几个条件,1,符合征兵条件,成为应征人员,主要是年龄符合,初步体检通过,家庭无不适合服役的问题,2 军队需要。然后,政治审查合格,就应该被应征入伍了。这不是你愿意不愿意去的问题,符合条件的都是必须去的。由于近几十年PLA裁军,加强了士官军官的比例,所以,现在征兵数字远比当年要少,如果当地征兵名额少,应征人员多,就会先让你自己选择是否自愿入伍,自愿入伍的优先,但是,千万不要因为这个原因就把应征入伍看成是可以自主选择的东西,这个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的东西!
第66条规定是对逃避兵役制定的。假如你因为想逃避兵役而砍掉自己一个手,只要能证明是因为想逃避服役而砍的手,都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另外,虽然军龄是在接到入伍通知开始计算,但是,部队还有别的规定,一般来说,在新兵连的新兵是算不上真正的兵的,只有分到连队和授衔后,才算真正的士兵。在新兵连,因为种种原因,还会有部分不适合服役的人员被退兵,如果退兵原因是因为个人主观主动造成,那就是抗拒服役,要接受法律处罚的。
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