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处 200 元罚款,记 3 分。(具体罚款金额依当地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行为处罚标准依据以下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 5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10 年以内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0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6 年以内每 2 年检验 1 次;超过 6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超过 15 年的,每 6 个月检验 1 次;
(四)摩托车 4 年以内每 2 年检验 1 次;超过 4 年的,每年检验 1 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 1 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第八项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200 元罚款:
(八)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者未放置有效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环保合格标志的;
温馨提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体实施规定各地存在差异,详情请查看当地相关规定。
以上信息来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机动车登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