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特别是有限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公司法充分尊重公司股东的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任何事项均以公司章程及股东会有效决议为准。 我认为,如继承事实发生之前,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有效决议决定,继承事实发生时其它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继承人的约定是有效的,但是该优先权不得损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指其它股东要支付相应合理的价款。注意时间点是继承事实发生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