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作者、隐名作者,谁应当享有著作权?合作作品的构成条件有二: 署名作者、隐名作者,谁应当享有著作权?署名或不署名、署笔名都是作者行使著作权的一种方式,不署名并不等于作者就不享有著作权,不能把署名权与作者身份权等同。作者身份权是作者署名权的核心、基础,是作者行使署名权及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作者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时,他赖以要求保护的法律依据。而署名权只是作者的一项重要的精神权利,作者行使署名权的实质是作者身份权的内容之一,即决定是否公开作者身份的具体体现。作者欲公开其作者身份,则署真名或公众所周知的笔名;作者欲隐蔽其作者身份,则署不为人知的假名或不署名,从这个意义上而言,作者身份为实质,署名权为表象,作者身份权为内容,署名权为形式,内容决定形式,形式表现内容。署名作者、隐名作者,谁应当享有著作权对于署名作品、单一作者的隐名作品以及合作作者全部隐名的作品,其作者身份权都是比较容易确定的,但对于在一部合作作品中,有的作者署名,有的作者不署名,对于不署名作者即隐名作者的身份权的确认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如2002年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书法大师沙孟海的前半生》和《翰墨人生》著作权纠纷案,从该书的创作过程来看,署名作者刘某和传记主人公沙孟海先生均是该书的作者,但是在正式出版时,刘某署了名,另一作者沙孟海由于种种原因未署名,成为该书的隐名作者,这样,在不知情的人看来,该书似乎是刘某一人所著,往往容易忽略隐名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隐名作者的作者身份权的保护就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合作作品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基于共同创作的合意,共同创作的行为而完成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