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是国家的主主体。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体现了人民对于国家的重要性。
国家由人民组成,人民在国家的僻护下,安居乐业。
人类社会发展的三种客观历史现象:
1.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世界各国的生产力发展总体一致,前后就差那么100年(指一个不太长的时间差)左右。
2.人类社会至今已经经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当代(指封建社会消亡后)出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并延续至今。
3.封建社会,大多数国家属“个人”,国家以“个人”封号。当代(指封建社会消亡后),社会主义社会“国家归集团”。资本主义社会有的“国家归集团”,如二战前的德国、日本、意大利等;有的“国家归人民”,如美国、英国、法国等。
二战后发生了两种社会制度国家关系的转变:
1.“国家归集团”的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如德国、日本、意大利等在二战的强制转变下成为“国家归人民”。
2.二战后,世界上出现许多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归人民”的趋势影响下(包括“干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转变为“国家归人民”,最有代表的就是苏联解体,“俄罗斯”转变为“国家归人民”。
当今世界国家关系趋势:
“国家归人民”是一个总的趋势,国家不但不能归“个人”,也不能归“集团”,只能是归“人民”。当今,世界上大多国家都是“国家归人民”。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政治性义务,能够依法通过各种民主形式参与政治生活。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与特点
1.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统一。
二、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1.人民民主的广泛性。①民主主体的广泛性:在我国现阶段,包括一切劳动者、建设者、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②民主权利的广泛性: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等。
2.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这不仅表现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法律、制度、物质的保障,而且表现为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日益得到充分的实现。
三、神圣的权利和庄严的义务
1.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2.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①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这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②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③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这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④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这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个义务。
四、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即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受到保护。
2.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①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关系: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②怎样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我们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对国家、社会应尽的责任。
3.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国家与公民的个人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