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学校和医院既不属于财团法人也不属于社团法人,应当属于现代民法意义上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的分类是基于传统民法的基础划分的,随时代的发展,已并无太大的实践与研究意义。
财团法人是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只能从事公益性活动。我国典型的财团法人有基金会组织、寺院等公益性法人组织。
社团法人是以人为基础,资金来源于法人成员,既可以是公益性的,又可以是营利性的法人组织。我国典型的社团法人有公司、各种协会、各党派、各团体等组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公司为核心的法人制度逐渐建立并完善起来。目前我国民商法规定的分类标准是: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财团法人,是指以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财团法人的主要形式就是基金。财团法人的设立人或出资人的出资,属于捐赠或遗赠,财团法人只能为公益事业,并不得营利。
2、学校与医院一般不属于财团法人,属于社团法人。
财团法人是以某种特殊目的的基金为基础的法人。
学校医院是一个单位,不是单纯的基金,因此不是财团法人